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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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02號原告 蔡衍明 被告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告 陳凝觀
盧諭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民事起訴狀附件「道歉啟事」以14號字體及半版之篇幅(26公分×35.5公分)連續3天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自由時報等媒體之全國版頭版,及將民事起訴狀附件「道歉啟事」以1分鐘長度連續3天於被告壹傳媒公司製播之「年代向錢看」節目之片頭播出;㈢被告壹傳媒公司應將起訴狀所附光碟所示之節目片段從YouTube網站「年代向錢看」頻道刪除等語,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而其中聲明第㈠項屬財產權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聲明第㈡項請求被告以報紙、電視節目片頭等媒體道歉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請求,且請求目的同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聲明第㈢項則請求被告壹傳媒公司刪除節目片段,亦屬非財產權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共計36,700元(計算式:30,700元+3,000元+3,000元=36,7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7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計算式:36,700元-30,700元=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