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小字第1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洪宗瑋
劉月里
洪金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洪宗瑋、劉月里、洪金士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
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洪宗瑋、劉月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柯思妤
附表一:
┌─────┬─────────┬───┬────────────┐
│積欠本金│利息計算起迄時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民國)│││
├─────┼─────────┼───┼────────────┤
│18,521元│自107年7月1日起│1.15%│自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
││至107年12月17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
││自107年12月18日起│2.15%│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至清償日止││%計算。│
└─────┴─────────┴───┴────────────┘
附表二:
┌─────┬─────────┬───┬────────────┐
│積欠本金│利息計算起迄時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民國)│││
├─────┼─────────┼───┼────────────┤
│32,242元│自107年7月1日起│1.15%│自107年8月2日起至清償│
││至107年12月17日止││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
││自107年12月18日起│2.15%│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至清償日止││%計算。│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