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設計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6號原告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鴻翼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黃文崇 律師複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敬明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
林雅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設計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未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2月16日0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提出100年12月5日中升(100)設字第312號函全文影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