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告 蘇駿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詠淇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狀補正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並按訴訟標之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與被告劉詠淇間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於105年11月25日之書狀,雖載有訴之聲明,惟事實理由部分並無敘明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又依原告訴之聲明為「請准反訴被告訴之追加反訴原告應給付反訴被告新台幣 伍佰伍拾萬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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