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一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新臺幣2,162元其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4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一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利息新臺幣2,162元其計算方式(含起迄日及利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