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簡上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交簡上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