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附民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7年度簡附民字第130號原告 謝奇諺 被告陳宛如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應解釋為自該案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起,迄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前,方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該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業經第一審法院裁判終結,因已無刑事訴訟之繫屬,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該案件若經提起上訴,始得再行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可資參照)。
四、本件被告陳宛如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本院業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以
107年度簡字第155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然原告謝奇諺遲至107年7月31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可證,揆諸前揭說明,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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