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陳永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永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4.09.14日9時30│104.10.26上午7時││││分許為警採尿前回│許││││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934號│毒偵字第319號││├───┬────┼────────┼────────┼────────┤││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40│105年度基簡字第│││││號│5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3.21│105.04.25││├───┼────┼────────┼────────┼────────┤││法院│新北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740│105年度基簡字第│││││號│582號│││判決├────┼────────┼────────┼────────┤││判決│105.04.21│105.05.1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新北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備註│執字第6333號│執字第18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