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債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債券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債券5張,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2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6月26日民眾日報。現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債券1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債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6月26日刊登於民眾日報,迄今已滿7個月仍無人申報權利,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仕興┌──────────────────────────────────────────────────┐│附表:99年度除字第75號│├──┬────────────┬─────────────┬────┬──┬───────┬────┤│編號│發行公司│債券號碼│種類│張數│面額(新臺幣)│債券期別│├──┼────────────┼─────────────┼────┼──┼───────┼────┤│00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金融債券│5│100,000元│9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