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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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靖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靖賢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項亦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從而,受刑人依修正後規定,因有同條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即不得併合處罰,而得維持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外,同時取得請求檢察官依同法第5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亦即在有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是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取決於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故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同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鄭靖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0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102年
5月16日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受刑人於102年11月4日請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亦有「102年11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佐。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認為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3、4、6所示各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忠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附表:受刑人鄭靖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101年08月25日│101年07月15日│101年09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849號│字第20849號│字第208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03│101年度訴字第2703│101年度訴字第270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2月20日│102年02月20日│102年02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03│101年度訴字第2703│101年度訴字第2703││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05月16日│102年05月16日│102年05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972號(編號1至4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03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編號│4│5│6│├────────┼─────────┼─────────┼─────────┤│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轉讓禁藥罪)│(持有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09月01日│101年08月31日│101年09月16日或17│││││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849號│字第21203號│字第955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03│102年度易字第1962│102年度訴字第1646││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02月20日│102年09月02日│102年09月06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03│102年度易字第1962│102年度訴字第1646││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05月16日│102年09月23日│102年09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可聲請易科罰金│不可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可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972號(編號1│字第10760號。│字第11223號。│││至4經臺中地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03號判│││││決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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