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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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6號聲請人 朱肇祥 相對人朱柏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對於 朱智維 、 朱怡潔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朱肇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朱柏對於朱智維、朱怡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朱肇祥為相對人朱柏之弟弟,相對人目前中風而在東昇老人養護中心安置,而朱智維、朱怡潔身圍相對人子女而不給付扶養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弟弟朱肇祥為相對人對於朱智維、朱怡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業據其提出給付扶養費用聲請狀、台北市立萬芳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