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 李美芝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重佑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高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