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安鼎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伍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肆仟陸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