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三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六六號判決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