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4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二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簽注資料帳冊壹本(內有歷期六合彩簽注單大張拾張、小張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簽注資料帳冊一本(內有歷期六合彩簽注單大張十張、小張二張),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平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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