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壢交附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壢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甲○○被告乙○○
11號2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壢交簡字第九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4年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