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0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4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1│刑法第321條1│刑法第321條1│刑法第321條1│刑法第321條1│││項3款│項3款、4款│項3款│項3款│項3款│├───────┼──────┼──────┼──────┼──────┼──────┤│犯罪日期│96年9月下旬│96年9月21日│96年10月28日│96年10月29日│96年8月11日│││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關年度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年度偵字第│││27068號│27068號│27068號│27068號│20477號│├──┬────┼──────┴──────┴──────┴──────┴──────┤│最│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審易字││實││1384號│1384號│1384號│1384號│第435號││審├────┼──────┼──────┼──────┼──────┼──────┤││判決日期│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21日│97年1月31日│├──┼────┼──────┼──────┼──────┼──────┼──────┤│確│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易字第│96年度審易字││決││1384號│1384號│1384號│1384號│第435號││├────┼──────┼──────┼──────┼──────┼──────┤││確定日期│97年2月18日│97年2月18日│97年2月18日│97年2月18日│97年2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