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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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陳靜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林蘇陳國崑陳泳琿陳美玲陳玉芬 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 李陳麗雪 訴請就其與被告陳林蘇等人繼承而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依各被告應繼分比例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8,141元【計算式:5,392,563元×應繼分1/4=1,348,1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9,690元,尚應補繳4,
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張孝妃附表┌──┬─────────────────┬───────────┬──────────┐│編號│遺產│價值(新臺幣)│備註│││││││││││├──┼─────────────────┼───────────┼──────────┤│1│屏東縣○○鄉○○段○○○○○號土地│4,607,413元│依110年9月土地登記││││(計算式:公告土地現│第一類謄本││││值5,100元1,913㎡│││││應有部分1889/4000=│││││4,607,413元)││├──┼─────────────────┼───────────┼──────────┤│2│屏東縣○○鄉○○段○○○○○號土地│680,850元│依110年9月土地登記││││(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第一類謄本││││5,100元267㎡=│││││680,850元)││├──┼─────────────────┼───────────┼──────────┤│3│屏東縣○○鄉○○路○○號未保存登記建│3,900元│房屋稅111年課稅明細│││物││表│├──┼─────────────────┼───────────┼──────────┤│4│屏東縣○○鄉○○路○○號未保存登記建│100,400元│房屋稅111年課稅明細│││物││表│├──┼─────────────────┼───────────┼──────────┤│合計││5,392,563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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