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9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筱苹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林筱苹之最新戶籍謄本、信用卡消費明細表(須載明各次消費金額、項目,最後再列載總金額)、催告函及回執、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93年11月2日起算之依據(須載明依據之契約條項款,同時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釋明請求利率12.99%之依據(須載明依據之契約條項款,同時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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