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陳珍 被告 楊華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易字第1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楊華林用本人陳珍名義申請2支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門號使用,都未付款,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案被告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9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嘉
法官張家豪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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