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施尚文 附民被告 姜禮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謝承益法官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