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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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玖佰伍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捌萬柒仟零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