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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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6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元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5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如附表所示部分應予更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如附表所示部分,係屬誤載或贅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欄位│更正前│更正後│├──┼───────────────┼────────────┤│主文│蔡元晉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蔡元晉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 海洛 因貳包│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壹 陸玖伍 公克│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壹陸玖伍公克,含包裝袋貳│││扣案之注射針筒壹組,沒收。│只),均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壹組,沒收。│├──┼───────────────┼────────────┤│犯罪│再於100、101年間,因施用毒品│刪除││事實│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欄一│第882號、101年度訴字第1815號││││、101年度訴字第1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10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4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103年4月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3年││││9月24日假釋期滿且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理由│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科刑及│刪除││欄三│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據上│、第47條第1項│刪除││論斷││││欄│││└──┴───────────────┴────────────┘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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