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6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陳右全
黃夜
陳右立
陳右直
陳繪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2月12日上
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