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國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5203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