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犯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附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罰金新臺幣80,000元,││科罰金,以300元折││宣告刑│算1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算1日││││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8條第4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11月12日某時起│94年11月12日│94年11月13日起至95年│94年10月6日某時起│││至94年11月17日下午││5月14日止│至95年5月18日為警│││5時許止│││查獲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止│├──┬─────┼─────────┼──────────┼──────────┼─────────┤│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察署│察署││├─────┼─────────┼──────────┼──────────┼─────────┤│││95年偵字第9579號│95年偵字第2355、3003│95年偵字第2355、3003│94年毒偵字第6381號│││案號││、12395號│、12395號│、95年毒偵字第1972││查│││││、294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壢簡字1687號│95年訴字第866號│95年訴字第866號│95年簡上字第374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25日│95年9月28日│95年9月28日│95年9月12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壢簡字1687號│95年訴字第866號│95年訴字第866號│95年簡上字第374號││決├─────┼─────────┼──────────┼──────────┼─────────┤││確定日期│95年11月27日│95年10月30日│95年10月30日│95年9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合減刑條件│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有期徒刑2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期間或罰金額│││││├────────┼─────────┴──────────┴──────────┴─────────┤│備註│附表所列之罪前經本院96年聲字10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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