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7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
3、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999號判決,分別判處拘役40日、50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2);復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99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確定(即附表編號3、4)。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及編號3至4所示之罪,分別依同條例第1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2及編號3、4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肆│├───────┼───────────┼───────────┼───────────┼───────────┤│罪名│竊盜│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拘役肆拾日│拘役伍拾日│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貳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犯罪日期│95年7月6日下午4時許│95年7月6日晚上9時許│95年7月9日下午4時12分│95年7月11日下午4時41分│││││││├───────┼───────────┼───────────┼───────────┼───────────┤│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1565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後│││││││事├───┼───────────┼───────────┼───────────┼───────────┤│實│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1999號│同左│同左│同左││審│││││││├───┼───────────┼───────────┼───────────┼───────────┤││判決│96年7月9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同左││定│││││││判├───┼───────────┼───────────┼───────────┼───────────┤│決│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1999號│同左│同左│同左│││││││││├───┼───────────┼───────────┼───────────┼───────────┤││確定│96年8月13日│同左│同左│同左│││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貳拾日│拘役貳拾伍日│有期徒刑壹月│有期徒刑壹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備註│編號壹、貳之罪業經95年度桃簡字第1999號刑事簡易判決定其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編號參、肆之罪業經95│││年度桃簡字第1999號刑事簡易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叄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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