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小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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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宜小字第274號

原告 許芮棻

被告 呂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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