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花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0號附民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20號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乙○○被訴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乙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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