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7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退伍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9號原告 莊友菊 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高廣圻 上列當事人間退伍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高廣圻為被告國防部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6條規定:「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訟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被告國防部之代表人原為嚴明,於民國104年1月28日變更為高廣圻。茲因本件訴訟業經於104年3月30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被告代表人高廣圻於104年4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總統府秘書長錄令通知104年1月28日華總一禮字第10400011790號總統令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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