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感裁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5年度感裁字第23號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移送人甲○○所涉流氓行為,另因犯有恐嚇取財等罪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6號案件審理中,尚未判決,本院認為該案件之判決與本件移送之審理,有重大關係,爰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暫行停止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治安法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