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 呂靜惠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史豐榮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田家禾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鍾小屏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號原告 呂靜惠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史豐榮 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田家禾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