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在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5年刑保字第376號〕等語。
貳、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參、經查:被告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送達證書4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2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囑託拘提回函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