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3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被告係設籍在
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1件可按,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
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並應陳報被告係於何
時受領所為請求之不當得利,並附證據及其繕本1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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