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75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限原告於五日內
補正載有明確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及其繕本2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