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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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原告乙○○
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9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216號公共危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10月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顏銀秋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葉明瑞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調解委員葉明瑞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10月8日前,以現金全數給付完畢。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乙○○原告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捺指印)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