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4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李欣潔 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理人 許志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洪英郎 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吳莉蓉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許紜蓁 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債權人 萬榮 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廖鳳廷
廖蕭金滿 張慶德 張武 憲英 張峯綜張 陳秀斌 楊壹賢 林義孝 吳洪玉花 陳美玲 蕭平美 蘇彩雲 莊永春 劉秀琴 陳秀麗 潘美慧 潘美容 潘叔忍 黃素盆 盧三貴 戴素娥 賴美燕 蘇玉美 吳寶祥 吳淑玲 王文山 郭發成 謝文通吳麗香 陳靜美 林金森 林嫊英 謝秋香 王依 萍聲請人即債務人 兵麗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一、依本條例第20條至第24條規定有行使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請求相對人、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受催告之必要;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122條規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款、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兵麗香聲請清算,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惟債務人名下有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效保單4筆(現已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其保單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2輛(車牌號碼分別為:XYM-991、ML6-516號)、及於中華郵政、土地銀行、第一銀行、仁武鄉農會等金融機構有存款等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因上開清算財團之財產有解約及變價之必要,認應選任管理人,而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財政部於90年10月5日以台財融(三)字第0090722628號函准予認可在案,自屬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第3條、第6條之「適當法人」或「公正第三人」,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號17樓﹞為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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