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聲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盜(盜匪)聲請停止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強盜(盜匪)案件,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八號)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甲○○因強盜(盜匪)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張春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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