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829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務人潘景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叁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九八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一.○二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