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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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78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代理人 蔡東佑 債務人 潘慶富 債務人 林美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