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50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複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陸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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