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告 陳輝坤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 律師複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被告 陳朝雷 之法定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變更及追加之訴主張:原告起訴時原係以「陳朝雷」為被告,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惟因陳朝雷已於起訴前之民國85年2月28日死亡,故本件應改列陳朝雷之法定繼承人為被告,爰將本件對陳朝雷之訴,變更、追加為被告陳朝雷之法定繼承人為本件被告,並變更聲明為「被告陳朝雷之法定繼承人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2之不動產,經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於79年以淡地登字第000059號收件,於79年1月5日登記,所設定之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肆佰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二、查原告對被告陳朝雷之訴,因陳朝雷於原告起訴前之85年2月28日即已死亡,無當事人能力,業經本院於101年7月25日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11月20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10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告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原告對被告陳朝雷之訴既經本院於101年7月25日以當事人死亡為由而裁定駁回,原告嗣後自無從再就被告陳朝雷之訴變更、追加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且本件亦核無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所列各款事由,是原告對被告陳朝雷之訴,變更及追加其法定繼承人為被告,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1│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48│1/72│├──┼──────────────────┼──────┼─────┤│2│新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2,894│10/482│├──┼──────────────────┼──────┼─────┤│3│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3,140│10/482│├──┼──────────────────┼──────┼─────┤│4│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2,012│10/482│├──┼──────────────────┼──────┼─────┤│5│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4,150│10/482│├──┼──────────────────┼──────┼─────┤│6│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1,030│10/482│├──┼──────────────────┼──────┼─────┤│7│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284│10/482│├──┼──────────────────┼──────┼─────┤│8│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589│10/482│├──┼──────────────────┼──────┼─────┤│9│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372│10/482│├──┼──────────────────┼──────┼─────┤│10│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3,783│1/72│├──┼──────────────────┼──────┼─────┤│11│新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126│1/72│├──┼──────────────────┼──────┼─────┤│12│新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1,042│1/72│├──┼──────────────────┼──────┼─────┤│13│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171│1/72│├──┼──────────────────┼──────┼─────┤│14│新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398│10/482│├──┼──────────────────┼──────┼─────┤│15│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5,950│10/482│├──┼──────────────────┼──────┼─────┤│16│新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902│1/72│├──┼──────────────────┼──────┼─────┤│17│新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4,309│10/482│├──┼──────────────────┼──────┼─────┤│18│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681│10/482│├──┼──────────────────┼──────┼─────┤│19│新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3,451│10/482│├──┼──────────────────┼──────┼─────┤│20│新北市○○區0000000段0000地號│5,336│10/482│├──┼──────────────────┼──────┼─────┤│21│新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427│10/482│├──┼──────────────────┼──────┼─────┤│22│新北市○○區0000000段00地號│7,468│10/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