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訴訟代理人 陳奎百 被告 陳世明
江秋妹 陳美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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