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MATEORINDOANDRES(中文名: 林多 )
代 理 人 謝幸伶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條文但書所謂顯無勝訴之
望者,係指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
敗訴之裁判而言。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
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
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因聲請人為菲律賓籍人士,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扶助,爰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本院
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302號案件受理。而聲請人已向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之審查表、專用委任狀在卷為
憑,又聲請人所提上開案件,依其起訴狀所陳述之事實理由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合於規定,
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