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83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若晴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若晴
       黃良俊
被   告  羅若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3,583元
,及自民國95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51元,及自民國
95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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