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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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崢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8,200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