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307號聲請人 陳忠寶 即債務人送達代收人 林志銘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補正委任狀。│├───────────────────────────┤│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②1.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至108年9月)收入數額之相││關證明文件。│├───────────────────────────┤│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200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③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④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①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及配││偶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③2.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6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④3.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6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