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埔刑簡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埔刑簡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 王世杰 於「民國八十五年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