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之0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請求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