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 陳素宜
廖天賞 吳玲毅 梁瓊芬 梁哲誠 吳耀浩 梁子殷 梁子騏 梁瑜芯 梁哲周 立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閔寵仁 姚素玉 黃冠蓉 黃明堆 黃勉堯 林素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禮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份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5,843元並補正原告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份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萬6,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843元。
二、又原告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詎原告在起訴狀原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姓名、國民身分證號,漏未記載原告之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資料),爰請原告陳報其等實際居住處所為何,俾利法院合法送達訴訟文書,有助於日後訴訟之進行。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補正原告住所或居所,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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